[摘要]:伴随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健全,大家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愈加遭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本文主要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用途:正义促进了法律的进化,法律达成了正义的追求。
[关键字]:正义 法的本质 法的价值 法律的进化 正义的达成
法是由国家拟定或认同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进步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目的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定义。正义,一般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备公正性、合理性的看法、行为以至事业、关系、规范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肯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1、从法的词源怎么看与正义的联系
据国内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 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大家行为是不是符合“公平”这个准绳。法字中的“廌”,传闻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年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律”据《说文解字》讲解:“律,均布也。”意指是需要大家常见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括有正义的意思。
2、法的本质与正义
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看法,对法的本质的讲解总是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概念是:“善和公正的艺术”。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类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总是仅强调抽象的自由。如康德对法所下的概念:“依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别的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大概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条件。在进入20世纪后,西办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括社会福利,正义需要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大家觉得单纯将法的本质归结于抽象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唯心史观,正义一直在肯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规范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不是公正、适当的观念和行为需要,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主要内容最后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国内法学理论界一般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剖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
1. 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非统治者个其他人的意志或任性,或每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2. 统治阶级意志的最后决定原因——物质生活条件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指生产方法,特别指同社会生产力的肯定进步阶段相合适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因而法是打造在肯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3.经济以外的原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的各种原因,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主要包含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3、法的价值与正义
单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一词可以有不同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什么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什么价值;第三,在不相同种类价值之间或相同种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依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从这一意义上讲,法的价值即法的评价准则。美国法学家庞德在其法理学作品中所讲的价值问题就是评价准则,他觉得,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在法律史的每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时候和近代世界中,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这三种含义是不一样的,不应加以混淆,但他们又是密切联系的。法促进什么价值,事实上就是法的本质与目的问题,不同阶级,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有不一样的理解。法本身有什么价值,事实上是指法不止是达成肯定目的的方法,同时他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比如,普通的法总意味着某种理性、效率和秩序,而与非理性主义、不考虑效益和无政府主义是相对的;现代社会的法,普通的说,意味着某种民主、自由与平等,而与专制、独裁是对立的。大家在研究法促进什么价值时,势必会涉及到法本身具备什么价值。法所促进的各类价值之间或相同种类价值之间势必是会有矛盾的,银而就有对它们进行评价、协调、选择的问题。在研究法的价值时,不应仅讲法促进什么价值而忽略它们之间的矛盾与用以解决这类矛盾的评价准则问题。
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所促进的价值,但总结起来,主如果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 因为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大概过一种比他们依赖我们的努力一个人存活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其次,因为这类人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如何分配并非无动于衷的,如此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一样的决定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适合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类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规范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合分配。
4、正义在法律日常有哪些用途
在法律日常正义发挥着各种积极推动作用。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两方面用途。
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进用途
正义作为社会的道德价值,对法律具备评价用途。在不一样的规范和文化环境里,这种评价的力度是不一样的。在专制国家,统治者不但政治权威的拥有者,也是道德权威和真理权威的拥有者,所以在法与正义之间的张力不足,在权力从面上几乎很难评价。在社会从面上,这种评价是一直存在的,但软弱无力。在民主法制国家,无论是在权力从面还是在社会从面,正义都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用途,不正义的法律被拒绝认同为法就是典型表现。正义被吸收为法源的一部分,正义可以填补法律空白,正义可以作为法律失误的力量,正义可以作为法律讲解的规范。
(二)正义对法律的进化用有很大的推进用途
法律进化是在肯定的社会中达成的,是社会进化的表现和动力。法律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的进步都不能离开正义的推进,主要表目前:
1.正义推进了法律精神的进化。法律的根本进步在于法律总体精神的进化,同样 的法律话语在不一样的法律精神下面会产生完全不一样的含义和社会成效。法律精神的进化的主要动力在正义。比如,早在古昔腊奴隶社会全盛时期,大家就正义反对奴隶制,启蒙思想家用正义谴责封建特权引发法国大革命和19世纪的世界性立宪运动;美国人用平等反对男女不平等、反对种族隔离、种族歧视,促进美国法律不断进化。自由、平等、权利的精神家园正是正义。
2.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升。法律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形态:人治型和法治型。在人治社会中,法律的控制能力不足,他从是统治者的权力意志;在法治社会中,统治者的权力意志服从法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律由人治型向法治型转换。在一个正义声音北抹杀或声音微弱的地方是很难建成法治社会的。
3.正义推进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健全。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备。正是在正义的推进下,法律内部结构发生了非常大变化,使法律更合适于保障人权和防治社会弊害。主要表现为(1)正义观推进了宪法的产生。(2)正义推进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健全。(3)正义推进了程序法质与量的提升。(4)正义催生了专门针对国家机关的诉讼形式: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如国家赔偿。
4.正义提升了法律的实效。正义的要紧内容之一使对社会的一致、公正的管理。对法律来讲,就是法律应当好的推行,官方行为应与法律维持一致。一般的法律适用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观念对提升法律的实效起到要紧用途。在一个缺少正义追求的社会,第一遭到打击的就是法律的实效。
5、 法对正义的达成用途
“正义只有通过好的法律才能达成”,“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这类古老的法学格言和法的概念表明法与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达成正义的方法,法的价值之一在于达成正义。法律对正义的达成用途,大体上体现为:
1、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这是法在达成分配正义方面有哪些用途。包含把指导分配的正义的原则法律化、规范化、并且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达成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在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带有根本性的、决定性的。在一个民主政体的国家里,关于基本权利的分配即分配正义原则的实行一般是由人民选举的立法机关进行的,由于基本权利和义务涉及到人民的财产、人身自由和人格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所以,国家权力在何种状况下才能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课以何种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成为分配正义的核心问题。当分配正义原则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的时候,校正的或诉讼的正义就开始起用途。这就会引起惩罚与补偿的问题。
2、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这是法律达成正义的一个方面。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上的惩罚之基本目的不外乎报应与预防两方面。报应,也就是通过惩罚罪恶表达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犯罪,通常来讲不止是违反法律风险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而且也是违反正义观念的邪恶行为。因此,出于正义的需要,对邪恶行为要作出否定评价,对于善意行为应该给予褒扬。这是基于道义需要所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应有内涵。在关于惩罚的理论中,包括三个基本问题,即惩罚的原因、惩罚的对象与什么是适合的惩罚。这类问题都表明惩罚具备伸张正义有哪些用途。
3、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假如说惩罚罪恶是基于道义的正义需要,那样补偿损失则是功利的正义需要。法律在平均正义方面除去对罪恶予以惩罚外,还在合同、侵权方面表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这种补偿一般只以损失大小为标准,而不考虑或过多考虑侵害者有无过错、其错误程度与赔偿额有无势必联系、赔偿费是不是由其本人支付(如行政赔偿由国家支付)。以赔偿为主的补偿性责任主如果恢复分配正义。
肯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法是体现和达成统治阶级正义观的要紧方法。统治阶级的正义观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之后,就具备了一种道德上的权威性,使法能更好地在实质日常贯彻实行。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是肯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法的内容中的要紧组成原因。法是上层建筑中法律规范的范畴,它不只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而且与统治阶级的正义观相辅相成、相互用途、相互补充。 具体来讲,这种关系表目前两个方面:(1)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以正义的需要作为其追求目的,并将它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大家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2)法律通过和平和公正解决冲突的规定和程序来保障正义原则的达成。 正义对法律进化起了很大的推进用途。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作为不同良法恶法的规范,一直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动力。任何实在法律规范都多少、至少统治者在口头上承认正义为其目的。不管统治者想不想,正义作为社会价值,一直是衡量法律良恶的规范。其次,法律是达成正义的要紧方法。正义的最低需要是限制任意暴力,它的达成不能离开规范,特别不能离开具备强制力的规范——法律。
参考文献:
1. 孙国华主编.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 群众出版社 1996
2. 张文显. 法哲学范畴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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